保险是我国消费升级后一个新的消费热点。不过,大多数消费者对保险业务知之甚少,对保险条款一知半解,对繁杂的理赔程序迷惑不解,而保险业的诸多不规范行为使得保险纠纷层出不穷,保险也因此成了消费维权的难点之一。
【难点一】
不如实告知的责任 全部由投保人承担
在人寿保险类合同中,如果消费者以前患过某种病或患过一些类似家族遗传疾病等情况,没有事先告知的,保险公司就可以免除责任,终止合同。但在人身保险合同的签单过程中,保险代理人为了促成合同成立,获得佣金收入,违反对保险公司的忠诚义务,有意忽略甚至阻碍消费者将患病史、家族遗传史、财务状况不佳等不利因素告知保险公司。当被保险人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符合承保条件为由拒赔。
【典型投诉:投保7年住院开刀遭拒赔】
“投保了七年,如今生重病住院开刀,保险公司却拒赔了。”浙江宁波的
当年9月,
“签合同时营销员并没有提到什么如实告知呀,况且我在投保前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做过体检,一切正常。”1990年患过风湿性心脏病的
点评及建议:对于保险代理人故意阻碍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保险公司一经发现就应该追究代理人的民事和行政责任,对于由于代理人的故意阻碍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保险公司承担了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个案,保险公司要向保险代理人进行追偿。
【难点二】
代理人虚假宣传,误导、诱骗消费者 投保后推卸责任
现在许多保险代理人联系的保费直接和工资挂钩,为了促成合同成立,代理人常常违规宣传,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利益,无依据地用收益率向投保人解释保单价值的累积过程,预测不确定的投资利益;向投保人隐瞒退保说明和保单前三年度退保金额,不向保险消费者出示保单对应的现金价值表等信息。对于免责条款也不说明白,而一旦出现纠纷,就认为口说无凭,推卸责任。
【典型投诉:保险是“基金中的基金”?】
2007年9月,北京市民
“基金中的基金”会是什么呢?
点评及建议:北京保监局提醒,把和股市挂钩的投连险、万能险说成是基金,是误导投保人的行为。如果发现销售人员有误导行为,最好及时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在订立合同前,保险公司及其业务员必须将保险合同的条款全文交由消费者,而不能够仅仅凭借宣传材料本身。保险营销员展业时,必须说明保险产品的特点、保险责任、免除责任,以及退保损失、10天犹豫期等。保险公司应该对所有的客户进行回访、认证。
【难点三】
代理人骗保、退保、自办保险 导致保单无效
保单是保险的凭证,然而,一些代理人利用保险公司管理的漏洞,在收取保险费后,出具假保单、收条,甚至自办保险,侵害消费者的权益。也有一些代理人代消费者签名甚至退保,导致保单失效。
【典型案例:寿险公司业务明星千万元骗保案】
2007年11月,位于湖南和广东两省交界的山区小城宜章县爆出“史上最大的寿险营销员骗保案”——某寿险公司宜章支公司“业务明星”刘晓曼因涉嫌骗保于当年10月中旬被刑拘。据称,有超过100多名客户报案称从她手中购买了“国寿鸿鑫险”,总金额超过2200万元。
刘晓曼的骗保手段大致可以分为三部曲:第一步,不断吹嘘,凭借“业务明星”光环骗取保户信任;第二步,许以高额回报,进行“利诱”;第三步,收钱,用毫无效力的凭据蒙骗保户。
对于消费者手中的各种“保单”、“保费收据”、“收条”等,该寿险公司宜章县支公司的答复是:这些都是“假货”,骗保案完全是刘晓曼的个人行为,诈骗所得并未进入公司账户,公司无法退钱。不过,这种说法显然难以得到保户们的认同,保险公司在“暂收费”和收取保费等环节上的漏洞才是导致该事件的深层原因。
点评及建议:保险消费者要有防范意识,不要轻易相信高回报,保单要有原件,并要求业务员提供盖有公章的收据或者正式发票,缴纳保险费时,尽量选择转账支付。
【难点四】
霸王条款导致 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保险条款繁杂难懂往往令消费者望而生畏,更让消费者畏惧的是其中的霸王条款,因为这些条款很多是对投保人不利的。例如某保险公司推出的机动车综合保险条款当中,保险人负责赔偿的只规定了5项内容,而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或者因为其他一些突发情况可以拒绝赔偿的有60项内容,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
【典型案例:保险索赔48小时报案于法无据】
保险公司行业惯例要求,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报案,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不过,2007年10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件中,根据具体情况,首次突破保险合同字面约定,认定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未履行48小时通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并依法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人民币12230.1元。
据悉,此案中的被保险人史某于2005年12月与平安财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条款中有“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通知平安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的规定。
虽然多数车主认为,“48小时内报案”这一保险条款并不存在太大问题。不过在北京凯亚律师事务所蒋苏华律师看来,“48小时内报案”这一条款没有法律依据,本来就可以看做是无效的条款。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汤淡宁律师也表示,“48小时内没有报案,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这一条款的确存在格式条款的嫌疑,这中间存在一个条款合理度的问题。它并不能被看做是一条免责条款,而目前来说,事实上它在一定程度上有免责的效果,这对于车主来说是不利的。
点评及建议:广大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其格式条款,尤其是涉及到保险公司免除责任的条款。投保人如果感觉无法准确理解条款的含义,则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作出明确的说明。同时,格式合同并非双方磋商形成,为保证缔约双方权利义务的公平合理,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提醒对方当事人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以使对方能够在知悉和了解免责或限责条款内容的前提下,作出是否订立格式合同的选择决定。如果保险公司就这类条款未尽提示注意义务,投保人可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难点五】
意外险不赔 “非病理性猝死”
是否构成“意外伤害”,这是意外险是否赔偿的关键之一。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各保险公司普遍认可的说法是: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但是,这一行业公认的说法却被中国保监会认为是频频引发纠纷的“问题条款”。尴尬的是,一些保险公司至今拒不执行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以至于不少“意外伤害”情形均被排除在赔付范围之外,部分游客即便购买了意外险也等于白买。
【典型投诉:旅途中意外身亡,保险公司拒赔】
2007年8月,四川成都市民
祝是否因“意外伤害”死亡的呢?针对“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这一沿用至今的行业公认说法,中国保监会早在
点评与建议:游客买了保险却难以得到赔付,那买保险还有何用?保险公司对行政职能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视而不见、拒不执行,那规章制度又有何用?毕竟,保险公司不只是唯利是图的商人,还承担着相应的社会保障责任。
【难点六】
买票搭售保险待规范
购买保险与否,完全是消费者的个人行为,然而,一些车站在售票过程中,直接把几元钱的保险费加在票价上“捆绑”出售。尽管售票窗口上写着自愿购买的提示,但是在没有乘客主动提及是否购买保险的情况下,售票员没有任何询问就把保险费计入车票票价中,涉嫌强行搭售。
【典型案例:卖火车票强搭保险遭查处】
2007年11月,新疆呼图壁县查处了一起利用给农民工卖火车票,强行搭售商业保险的违法事件。
据一些购买了返乡车票的农民工反映,在呼图壁县一家名为红莲山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售票窗口买票,必须先购买45元的“外出、外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否则就不给订票,而且还必须写明,是本人自愿购买保险。
经呼图壁县监察局初步调查,在一个月内,这家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就利用给农民工订购火车票强行搭售了3000多份商业保险,总金额超过13万元。根据调查情况,11月底,呼图壁县人民政府责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图壁县支公司清退所有保费。
点评及建议:同一窗口出售车票、保费单,确有强制购买之嫌。保险公司应与交通运输兼业代理部门协商,设立专门的保险窗口,由旅客自主选择是否购买保险。
【难点七】
团体险谁来履行告知义务?
学校投保学生团体险后,学生患病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理由是被保险人投保时隐瞒既往病史。由此引出一个维权难题:销售团体险时,保险公司应当向谁询问参保学生的情况,由谁来履行告知义务?
【典型案例:保险人未询问,投保人不负有告知义务】
2006年8月,投保人南京工业大学与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签订学生团体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份,受益人为被保险人即包括李某在内的7183名在校学生,投保险种包括平安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平安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平安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在内的3个险种。
保险期间,李某因左小脑动静脉畸形住院治疗,花费住院费、医疗费共计36719.9元。出院后,李某向平安保险江苏分公司提出理赔,后者以李某有3年前左小脑动静脉畸形手术史,属于保险合同免责事由而不予理赔。
李某认为,平安保险江苏分公司在未向她本人或监护人了解她是否有既往病史,又未向她本人或监护人明确说明合同条款的情况下,所提供的格式免责条款应属无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保险法》采用的询问告知主义原则,即投保人的告知范围以保险人询问的事项为限,对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不负有告知义务。由于保险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向投保人提出一一询问,使得作为被保险人之一的李某在不了解询问内容的情况下,无法通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既往病史。而作为投保人的南京工业大学并非专业保险机构,也非兼业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公司未提出一一询问的情况下,并不负担对李某的既往病史告知的义务。
据此,法院于2007年12月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因未告知的既往病史而免责的保险条款不发生效力,平安保险江苏分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22751.97元。目前,此判决已生效。
点评及建议:学生团体险中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并非同一人,学校与学生应均为告知义务人。保险公司如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则应当采取具体询问措施,对每名参保学生一一提出询问,比如通过学校向每名参保学生发放询问单,参保学生填写后由学校统一交给保险公司,或者可以要求学校在其提供的参保学生名单中,设置每名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栏等方式,明确学生团体险中三方的咨询与告知责任。
【难点八】
车险定损、维修 不应单方说了算
定损及由谁维修事故车,现实生活中多由处于强势地位的保险公司说了算。但是这一保险行业惯例不仅有悖公平原则,而且有损车主(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车主自选修车点